(記者李昱誠 /編輯報導)
發佈日期:2025-12-26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與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偕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其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破獲以得○環保公司為首之環保犯罪集團,除非法收受及堆置、轉運廢棄物外,並將非法收受、清除廢棄物之違法行為,透過「借牌」申報清理流向手法,掩飾前述違法行為。全案經臺中地檢署114年11月28日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將涉案20家法人及84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2,311萬餘元,另有67名行為人獲緩起訴處分。
科技執法奏效,不法行徑無所遁形。本案緣於環保機關接獲民眾檢舉位於沙鹿區某地號土地有堆置廢棄物情形後,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即運用科技執法架設遠端監控設備進行蒐證,確認有大量載運廢棄物車輛進出,並利用AI智慧勾稽與環域分析技術,查明為無領有廢棄物貯存、清除許可證之環保犯罪集團,非法收受廢棄物後於該場址堆置及轉運。本案經報請臺中地檢署偵辦,由劉志文檢察官指揮警、調機關及與環保機關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13年8月22日執行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場內非法堆置大量廢木材混合物、營建混合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及廢電線電纜等事業廢棄物,非法堆置量體達1,200立方公尺,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風險。
廢棄物「洗白」惡行曝光,無證環保公司以低價收受廢棄物,再借用有證廢棄物清除公司不實申報清理流向,掩飾違法收受、清除廢棄物之不法行為。本案犯罪手法相當狡猾,得○環保公司原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但因違規私設貯存場,早於民國111年4月遭臺中市環保局廢止清除許可證 。然實際負責人周嫌並未因此收手,反而另租用沙鹿區偏遠土地,對外謊稱係停車場,實則闢建為廢棄物非法堆置場。該集團以低於行情價格,大肆向不特定工程行、裝潢業者收受廢棄物以牟取暴利,再以借牌方式,由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隆○環保公司,協助透過網路申報系統不實填報收受廢棄物數據,將得○環保公司違法收受之廢棄物「洗白」為隆○環保公司合法收受、清除之廢棄物,再載往不知情的合法機構進行再利用或處理。
向上溯源查緝,將所有委託無證環保公司處理廢棄物之業者一網打盡,讓貪圖便宜者付出代價。臺中地檢署除對得○環保公司及隆○環保公司等,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責規定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2,311萬餘元外,另對委託得○環保公司處理廢棄物之上游清運業者進行溯源執法,專案小組運用遠端監控設備監控影像,辨識找出多家領有清除許可證之環保公司,以及未領清除許可證的裝潢行、拆除工程行、搬家公司及個人司機等,為圖一時方便或節省處理費,將廢棄物清除後交由無證的得○環保公司,臺中地檢署將本案所有交給得○環保公司非法處理廢棄物之業者,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規定起訴。全案共起訴20家法人及84名行為人,另有67名行為人為緩起訴處分。
環境管理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及未依許可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犯罪,法人亦將受罰金刑責。環境管理署呼籲,民眾若發現周遭有疑似非法堆置或棄置廢棄物情事,請立即撥打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檢舉,環保機關將派員查處,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圖1 沙鹿區廢棄物非法堆置場空拍畫面 (圖為環境管理署提供)

圖2 現場廢棄物堆置情形 (圖為環境管理署提供)

圖3 環管署人員現場稽查情形 (圖為環境管理署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