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NU記者 翁竹慶/綜合報導

公平會在115年9月2日第1818次委員會議通過,林雲企業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林雲公司自106年開始經營活水機租賃業務並招攬民眾加入成為會員,入會方式為租賃活水機後,即具有會員及推薦資格,租金費用每4個月為一期新臺幣4,000元,獎金項目包含開發獎金、組織獎金、續期獎金及營業處等,其中透過下線推薦,其上線可再領取組織獎金200元,具有多層級獎金之設計,使會員得透過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定義,但該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事業在開始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方可合法從事傳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