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NU記者 翁竹慶/綜合報導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知名漫畫家敖幼祥先生「烏龍院」商標遭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商標廢止是依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尚保留「旅館」部分服務,至於指稱主管機關派員至其住處及工作室蒐證一事,智慧局表示,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另商標遭廢止亦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商標廢止係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本案經審酌相關使用事證,認定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第43類其餘餐廳、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智慧局表示,若當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救濟。

智慧局說明,本案係第三方提出申請廢止註冊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智慧局依商標法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提出答辯及陳述意見,並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成處分,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的情事。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商標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標的及法律要件不同,商標遭廢止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智慧局辦理商標廢止案件,均依法律規定及個案證據,秉持客觀、中立原則審理,以兼顧商標權人合法權益及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