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NU記者 翁竹慶/綜合報導
行政院院會於29日通過司法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及行政院會銜所提建議條文,說明如下:
- 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針對故意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增訂被害人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程序,如被害人有法定不能聲請之情形,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聲請;如被告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且無其他得聲請之人時,得由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經少年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者,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得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修正草案並明文規定法院准予被害人參與訴訟,於審理程序應採取保護少年之必要措施。
- 少年刑事案件假釋規定分級化,本部建議明文增訂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之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件案件。前者徒刑執行逾2分之1始得假釋;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徒刑執行逾3分之1得假釋。
本部提出修正條文第81條第2項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得委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
- 少年前案塗銷分設不同觀察期間
修正條文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規定1至3年、1至5年不等之觀察期間。少年保護事件之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於期間屆滿時,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至少年刑事案件,則採法院裁定塗銷制,於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由少年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該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該前案紀錄,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社會安全及法制明確性。
- 增訂移送前程序檢察官得訊問少年之規定,本部建議程序單純化,兼顧成少共犯案件溯源需要
為防止少年遭犯罪集團利用犯罪,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司法警察(官)應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始得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並得先將依上開規定同行之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檢察官訊問少年完畢後,則將少年連同卷證交司法警察(官)護送至少年法院。逕行同行、緊急同行及依法逮捕之少年亦準用上開規定。
行政院會銜意見認同行書聲請程序應維持由司法警察(官)逕向少年法院聲請,以與其他少年強制處分程序一致,並能掌握辦案時效。惟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關係、保全證據必要者,基於檢察官之偵查主體地位,檢察官得指揮司法警察(官)護送少年至檢察署,由檢察官為必要之訊問,故提出第18條之2建議條文,修正第2項規定。並於同條第3項明定檢送少年法院之資料包含訊問筆錄及原移送少年之卷證,且增訂有妨害偵查之虞時,訊問筆錄得不檢送之但書規定。逕行同行、緊急同行及依法逮捕之少年,準用第2項至第4項規定。修正說明內並載明,檢察官先行訊問少年之情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扣除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之規定。
本次司法院送請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18條之2修正草案,係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與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之關注,兼顧保障少年健全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並防制少年遭犯罪組織集團利用。行政院會銜意見提出第81條及第18條之2修正建議條文,以保障被害人之表意權,並使檢察官能有效溯源,追查利用少年犯罪之幕後集團,澈底斬斷不法犯罪組織。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部將積極配合後續立法院審議作業,完善法制,共同守護少年健全成長及社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