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NU記者 李昱誠/綜合報導

本市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積極推動減碳及綠能政策,業於103年11月10日公布實施之「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領先明定新建築物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於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設備及其投影面積應達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以上),全面奠定本市推動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之基礎。

為進一步擴大綠能效益,並配合中央於114年6月11日修訂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1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全面落實新建建物設置綠能規定。依據中央設置標準,凡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住宅及店鋪除外),均應依「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瓩」之標準裝置太陽光電設備,以擴大建築物屋頂綠能設置量。

本處為確保落實太陽能光電設備政策,於建造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核發階段把關,以確保新建建築物全面符合規定。此外,針對既有合法建築物配合本府產業發展局,持續提供太陽能光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等輔導機制,透過簡化行政程序,鼓勵民眾善用建築物屋頂空間建置太陽能光電設備,打造宜居永續的低碳綠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