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伯陽 /編輯報導)

發佈日期:2026-05-07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經濟部擬具之「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政府推動「土石採取法」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務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責任,並同步推動整復制度,維護國土資源並促進環境安全。

卓院長說,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首先,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同時,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此外,就盜採遺留坑洞的整復作業,明確規範使用物料和實施方法,並禁止回填廢棄物,以確保國土環境安全恢復,期盼透過本案完成修法之後,落實「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等三大原則。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國土資源永續與環境保育的期待。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罰鍰及增訂刑責: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提高罰鍰上限為2倍(1千萬元以下);意圖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致災、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
 

(二)強化沒入(沒收)機制:查處時即可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機械設備;涉刑罰者,強制沒收。(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及第5項)
 

(三)確立整復規範:增訂整復使用之物料及實施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嚴禁使用廢棄物;屆期「未依規定」整復者,處以連續處罰。(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及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