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NU記者 翁竹慶/綜合報導

為落實行政院推動跨部會毒駕防制政策,交通部積極配合行政院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毒駕處罰及駕照管理機制,也主動盤點現行法規工具。在相關修法完成前,今(18)日先行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從駕駛人資格管理、駕照核發及持照限制等面向建立預防性管制機制,提前降低高風險駕駛人上路風險,預計於115年7月中旬發布施行。

交通部表示,吸毒後駕車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可能對其他用路人生命造成重大風險。毒品對駕駛人的反應能力、判斷力及注意力均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絕不能等到事故發生後才處理。因此,交通部配合行政院「源頭嚇阻、強化查緝、毒駕嚴懲」政策方向,並在主管權責範圍內主動採取先行措施,透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把毒駕防制向前推進到考照、換照及持照管理階段。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立施用毒品者換照觀察制度:
經確認施用毒品之汽車駕駛人,須依規定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自完成日起六個月內未再有施用毒品情形,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短期駕駛執照;並設置六年觀察期,期間每滿三年須重新換照,以利持續追蹤管理。
二、強化持照資格管理:
將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列為施用毒品者重新取得駕駛資格之必要條件;未完成相關程序前,不得駕車上路。
三、加強考照資格審查:
經確認施用毒品者,在未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前,或於完成後六個月內再有施用毒品情形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避免高風險駕駛人直接取得駕駛資格。
四、增訂毒駕吊照後重考規範:
曾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者,申請重新參加駕照考驗時,應檢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之證明文件。

交通部強調,毒駕防制不能只有事後處罰,更要有事前預防。本次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正是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完成前,主動運用主管法規工具、提前強化駕照源頭管理的重要作為。未來將透過考照、換照、持照及重考等多層次把關,建立更完整的毒駕預防性駕照管理機制,展現政府守護用路人安全、打造安全交通環境的決心。